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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一步强化水政执法工作,水政执法等工作怎么样

来源:整理 时间:2022-04-13 21:00:15 编辑:教育知识 手机版

县区执法队伍实行“局队合一”的模式,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,执法队的一把手也由局长兼任,执法队设一至两名副队长,承担具体执法任务。目前,已经完成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任务的,除城市管理执法局外,其他农业农村、文化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机构,都是这种管理模式。新机构的执法人员,必须是参公人员身份,且有执法资质,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,严禁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。

新的执法机构改革,除设立综合执法局的地方,为行政机构外,其他都是事业单位,继续参公管理。而除农业农村等五领域执法机构,以及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改革外,其他执法机构改革依然还在进行之中,能不能参照五领域执法队伍改革,继续成立参公单位,还是未知数。就目前的消息来看,其他执法机构将其执法职能划归局机关承担,原机构撤销或者改为中心,成为纯事业单位,承担其他公益服务职能,然后参与事业单位综合改革,按职能大范围整合、统一设置的可能性更大。

执法类事业单位能过渡为公务员吗?

执法类事业单位能过渡为公务员吗

执法类事业单位是行政辅助和支持类,基本都可以过渡为参照管理的公务员单位,职能混杂不清的例外。1、执法类事业单位,包括农林水牧、环保、建设规划、质量技术、食品药品、市场管理、城市综合、劳动保障、文化旅游等监察监督管理执法,受主管行政部门委托,执行的是各行业的行政法规。委托执法在基层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作法,由于基层行政编制和行政机构个数限制,许多执法类机构在市级及以下,几乎全部是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辅助类或者支持类事业单位,在市级以上使用的是行政编制,也是行政职能部门。

2、执法类事业单位,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,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几乎都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,除过一些职能混杂不清,或者改革滞后的地方。3、执法类事业单位,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,其方向是综合执法,同一行业各类执法大队,整合职能和人员、编制,成立综合执法局,对涉及该行业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全体进行监督监察和管理,保证不留死角,不推诿扯皮,确保法律法规规定落到实处。

4、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,在市级以下基层,成立综合执法局,基本上还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机构,个别行政编制富余的地方,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,或者机关使用行政编制,但改变不了行政辅助类或者支持类事业单位的整体分类。因为行政编制只减不增,整体紧缺的局面无法改变。5、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参公问题,会随着公务员管理机构划归组织部门后,全国范围内规范运行,规范管理,实行全体参公,这是改革方向。

事业编改革中,县级市水政监察大队怎么改革呢?

水政监察大队是水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,承担着水务领域内的《水法》、《防洪法》、《水土保持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与具体执法工作。按照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要求,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,实行综合执法。县级行政执法机构以农业农村、文化旅游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管理五个领域执法机构为主,实行跨领域综合设置。

水务执法,一种可能是整合到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,统一行使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;另一种是根据职能相近的原则,整合到农业农村执法机构,统一执法。水务执法单设的可能性很小,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方案一两个月内就会审批执行,到时候就可以明确了。就目前的改革进展来看,行政执法综合设置是肯定的,实行局队合一,成立专门的事业机构,行使执法权利,也是肯定的。

综合执法改革方案要求,行政执法职能以县区为主设置,省一级不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,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立一支执法队伍,以区为主整合,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。新《公务员法》保留了“行政执法公务员”的概念,也明确规定承担“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《公务员法》管理”,因此,改革后新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参公基本已经成为定局。

无论是新《公务员法》,还是各部委下属的《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指导意见》,都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实行资格化管理,全面清退执法领域内的临时工、合同工,严禁辅助人员执法。原来已经取得执法资格的干部身份人员,才能保留参公身份,参与行政执法。其他工勤人员、合同工等即使已经取得执法资格,也不再承担执法任务,不再从事执法工作,工人也不能继续参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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