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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集体可承包多少土地作经费,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

来源:整理 时间:2022-04-24 17:41:16 编辑:管理知识 手机版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,承包经营权归村集体成员,因此,卫星遥感测量多出的土地仍然归村集体成员承包经营。也许大家会觉得奇怪,承包土地交承包费是天经地义,为什么村委员会会败诉呢?下面我来分析一下案情:一,这块土地是承包本组农户的,等于是户下自愿土地流转,因为组里没有公章,有对外承包权却没有办法为承包者办理承包手绪,所以啊,必须通过村委员会“代为发包"。

农民每块地多出的土地应该向村集体交费吗?

农民每块地多出的土地应该向村集体交费吗

以前土地丈量都是“人”字弓和皮卷尺丈量,存在人为因素和不精准问题,土地到户和土地确权登记都是按以前数据确权登记颁证。我们当地以前是耕地5.5万亩,现在卫星遥感测量出7万亩,不过土地多出来了并没有收费,而是继续由原承包人生产经营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,承包经营权归村集体成员,因此,卫星遥感测量多出的土地仍然归村集体成员承包经营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,承包合同期限可以顺延,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57年,在合同期限内,任何单位、个人,不得干预农民自主经营,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,不得单方面调整农民承包土地,不得非法剥夺农民承包生产经营权。因此,多余土地不会另外收费,仍然由农民承包到合同期满,也就是2057年。

如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》上土地面积与卫星遥感测量面积有出入,应该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,咨询一下当地土地管理部门,是否更正确权登记证上土地面积。去村委会变更一下土地承包合同,把土地承包经营面积改过来。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,应该平等自愿,协商洽谈,达成共识。一般丈量面积与卫星遥感测量面积不符,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,在承包合同期限內,村集体不会干预土地承包经营,更不会收费,多出来的土地,也是农民集体土地,土地“三权”仍然规农民所有。

承包村集体土地,十几年不缴承包费,该怎么办?

承包村集体土地,十几年不缴承包费,该怎么办

这个问题似乎很多地方都出现过,就拿我的亲戚的案例来分析一下:他现在的承包地仍在种,村里曾二次起诉到法庭索赔承包费,并要求拿回承包地,但村委员会二次都以败诉告终。二次答辩状都是我代写的。 也许大家会觉得奇怪,承包土地交承包费是天经地义,为什么村委员会还会败诉呢?下面我来分析一下案情:一,这块土地是承包本组农户的,等于是户下自愿土地流转,因为组里没有公章,有对外承包权却没有办法为承包者办理承包手绪,所以啊,必须通过村委员会“代为发包"。

而村委员会只能是代为发包人却不是土地所有者,也就没有经营权。可村委员会却误以为是他们给承包户签订的合同,土地承包费就应该交给村委员会,所以村委员会败诉。二,按我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土地承包法》相关规定:村内存在二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,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发包权,也是土地所有者,村委员会在土地联产承包前预留的土地有经营权,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员会是无权支配的,在这里也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。

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,家里有老人去世的,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?

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,家里有老人去世的,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

土地的一次承包经营权收取承包费,阿洪还是第一次听说,不过承包人转包土地经营权收取转包费是必须的,村集体出租集体土地收取出租费用也是可以的。根据农村《土地承包法》,家里有老人去世的,村集体是否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?如果是原始统一分配的承包地,在承包期内,村集体是不可以向其子女收承包费的。首先、我国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制。

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,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,土地的承包人不光是老人,子女也是承包人,最新《土地承包法》规定,农村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承包土地的权利,家庭成员名字应当全部登记上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》。所以,老人是承包人,子女也是共同承包人,家庭承包地,属于家庭共有,老人去世的,其承包地依然属于整个家庭承包经营,村委会是不可以向子女收取承包费的。

其次、子女户口迁出村集体也有权继承老人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。很多村集体,承包户有老人去世,以子女户口不在村集体为由收回去世老人的承包地,或者收取子女的承包费都是不合法的。最新《土地承包法》规定,在土地承包期内,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承包人去世的,承包人承包期内的承包林地,依照《继承法》规定,由其子女继续承包。

即然是继承就不能收取承包费,收取承包费是剥夺侵害他人继承权,应当停止剥夺侵害,杜绝违规收费。再次、农民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权无偿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。老人的承包地是凭老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获得的,其家庭成员身份是本村集体成员,有权无偿承包经营家庭承包地。其家庭子女户口不在村集体的,也有权依据《继承法》继承老人承包期内的无偿承包经营权。

正因为老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偿的,子女继承的是老人无偿的合法权益,所以,村集体不能收取子女继承老人土地的承包费。政策知识扩展。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不是一次承包经营权,而是从村委会以流转形式承转的的土地经营权,也就是说是老人从村里面租来经营的土地,在出租期内,老人去世的,其流转的经营权由其子女继续经营,村集体不得收取承租人子女承包费。

文章TAG: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承包经费农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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